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小字第00331号
原告三门峡市海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瑞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海涛,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菊英,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市海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菊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门峡市海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调解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市海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峡市海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建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