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民二金初字第1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汤阴县支行。 被告郑五臣,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汤阴县支行与被告郑五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汤阴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汤阴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韩凤玉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