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民二初字第116号 原告姬五计,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白营乡花耳庄村。 被告范长平(又名范孬只)男,成年,汉族,住汤阴县白营乡西隆化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姬五计与被告范长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姬五计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姬五计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姬五计负担。 审判员 郑海霞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