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民二初字第96号 原告南安市华益塑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柳城帽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鲁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阮智杰、郑燕婷,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阴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汤阴县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陈文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继红,该局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安市华益塑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汤阴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安市华益塑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安市华益塑胶制造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安市华益塑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83元,减半收取5841.5元,由原告南安市华益塑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郑海霞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