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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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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市平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民二初字第166号 原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三号路与昆吾路交叉口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义仓,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阳市平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平原路北段。 原告华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民二初字第166号

原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三号路与昆吾路交叉口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义仓,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阳市平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平原路北段。

原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市平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2011年11月26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其承建汤阴县金泰家园,但在原告施工过程中,被告无法履行合同为由,要求解除双方于2011年11月26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0万元。经核查被告安阳市平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安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综上所述,原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所其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原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费9000元由原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田 军

审判员 韩凤玉

审判员 郑海霞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