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民二初字第47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住所地汤阴县精忠路西段。 负责人秦桃叶,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云峰,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士海,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任固镇孟庄村16号。 王巧玲,女,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任固镇孟庄村16号。 本院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与被告申士海、王巧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5元,减半收取1157.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韩凤玉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