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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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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与被告申士海、王巧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民二初字第47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住所地汤阴县精忠路西段。 负责人秦桃叶,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云峰,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士海,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民二初字第47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住所地汤阴县精忠路西段。

负责人秦桃叶,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云峰,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士海,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任固镇孟庄村16号。

王巧玲,女,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任固镇孟庄村16号。

本院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与被告申士海、王巧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5元,减半收取1157.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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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韩凤玉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