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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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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汤阴县支行与被告张法荣、王书香、贾合叶、穆海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民二初字第169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汤阴县支行,住所地汤阴县精忠路西段。 负责人秦桃叶,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云峰,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法荣,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民二初字第169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汤阴县支行,住所地汤阴县精忠路西段。

负责人秦桃叶,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云峰,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法荣,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任固镇一街350号。

被告王书香,女,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任固镇一街350号。

被告贾合叶,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任固镇二街27号。

被告穆海顺,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任固镇一街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汤阴县支行与被告张法荣、王书香、贾合叶、穆海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汤阴县支行于201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汤阴县支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汤阴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7元,减半收取413.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汤阴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韩凤玉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