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民二金初字第1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汤阴县支行。 负责人赵斌,该行行长。 被告郑海平,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汤阴县支行与被告郑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汤阴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凤玉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