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民二初字第174-2号 原告杜文生,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信合路东59巷2号。 被告陈海勤,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华祥路84号院1号。现住安阳市中华路朝阳花园。 被告惠花云,女,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人民路3巷6号。现住安阳市中华路朝阳花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文生与被告陈海勤、惠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文生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文生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文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8元,减半收取650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杜文生负担。 审判长 田 军 审判员 韩凤玉 审判员 郑海霞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