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民二初字第188号 原告李长明,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韩庄乡南张贾村。 委托代理人杨彬生,男,195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汤阴县政通路。 被告刘洋,男,199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政通路南2巷。 被告刘庆军,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王艳,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明诉被告刘洋、刘庆军、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明于201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长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长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长明负担。 审判员 郑海霞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