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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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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现国与被告汤阴县城关镇石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民二初字第53号 原告李现国,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东武路西南7巷4排3号。 委托代理人秦顺合,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阴县城关镇石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汤阴县城关镇石家庄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民二初字第53号

原告李现国,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东武路西南7巷4排3号。

委托代理人秦顺合,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阴县城关镇石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汤阴县城关镇石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石春庆,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现国与被告汤阴县城关镇石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现国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现国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现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现国负担。

审判员  韩凤玉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