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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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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复泉与被告李开军、李有付、董学菊、胡合琴、李金阳、李梦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民二初字第137号 原告胡复泉,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人民路北15巷。 委托代理人胡继林,男,系原告胡复泉之父。 被告李开军,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瓦岗乡邶城村。 被告李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民二初字第137号

原告胡复泉,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人民路北15巷。

委托代理人胡继林,男,系原告胡复泉之父。

被告李开军,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瓦岗乡邶城村。

被告李有付,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瓦岗乡邶城村176号。

被告董学菊,女,成年,汉族,住汤阴县瓦岗乡邶城村。

被告胡合琴,女,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瓦岗乡邶城村。

被告李金阳,男,200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瓦岗乡邶城村。

法定代理人胡合琴,女,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瓦岗乡邶城村。(系李金阳之母)。

五被告代理人王加红,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梦晨,男,199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瓦岗乡邶城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复泉与被告李开军、李有付、董学菊、胡合琴、李金阳、李梦晨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复泉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复泉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复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3元,减半收取211.5元,由原告胡复泉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