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民二初字第108号 原告程艳军,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汤阴县古贤乡后路村101号。 被告仝庆杰,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白营乡仝庄村348号。 委托代理人元国平,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艳军诉被告仝庆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艳军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艳军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艳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程艳军负担。 审 判 长 韩凤玉 审 判 员 郑海霞 人民陪审员 石慧云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闫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