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民二初字第105号 原告李东峰,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白营乡西石得村34号。 被告司国军,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石林乡耿寺村7号院。 被告苏艳兵,男,199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后营村4号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峰与被告司国军、苏艳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东峰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东峰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东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李东峰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