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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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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海军与被告李永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民二初字第175号 原告崔海军,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桂园小区。 委托代理人冯贺军,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瓦岗乡瓦岗村。 被告李永刚,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民二初字第175号

原告崔海军,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桂园小区。

委托代理人冯贺军,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瓦岗乡瓦岗村。

被告李永刚,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磊口乡西店村。

委托代理人李彦红,女,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芳林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海军与被告李永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海军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海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6.50元,由原告崔海军负担。

审 判 长  田 军

审 判 员  韩凤玉

人民陪审员  王金柱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冯 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