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民二初字第173号 原告张九云,女,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五陵镇五陵二街村249号。 委托代理人魏运平,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暴君,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所地汤阴县政通路北巷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九云与被告暴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九云于2012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九云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九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九云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