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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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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文霞与被告王楠、王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民二初字第171号 原告张文霞,女,1953年4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健康路15号7号楼1单元10号。 被告王楠,女,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前进路轻化公司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民二初字第171号

原告张文霞,女,1953年4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健康路15号7号楼1单元10号。

被告王楠,女,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前进路轻化公司院。

被告王杉,女,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新乡医学院学生,住河南省汤阴县韩庄乡董庄村。

委托代理人张小连,女,退休职工,住河南省汤阴县伏道二街1区84号。

委托代理人张凤山,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霞与被告王楠、王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霞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霞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文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张文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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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田 军

审 判 员  韩凤玉

人民陪审员  王金柱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肖梦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