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民二初字第171号 原告张文霞,女,1953年4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健康路15号7号楼1单元10号。 被告王楠,女,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前进路轻化公司院。 被告王杉,女,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新乡医学院学生,住河南省汤阴县韩庄乡董庄村。 委托代理人张小连,女,退休职工,住河南省汤阴县伏道二街1区84号。 委托代理人张凤山,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霞与被告王楠、王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霞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霞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文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张文霞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田 军 审 判 员 韩凤玉 人民陪审员 王金柱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肖梦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