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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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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辉诉刘红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973号 原告刘玉辉,男,1947年8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常学伦,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红晓,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原告刘玉辉诉被告刘红晓机动车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973号

原告刘玉辉,男,1947年8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常学伦,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红晓,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原告刘玉辉诉被告刘红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向原告刘玉辉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10月8日9时在本院马庄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刘玉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玉辉负担。

审 判 长 徐俊奎

代理审判员 张 慧

人民陪审员 陈海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