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973号
原告刘玉辉,男,1947年8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常学伦,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红晓,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原告刘玉辉诉被告刘红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向原告刘玉辉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10月8日9时在本院马庄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刘玉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玉辉负担。
审 判 长 徐俊奎
代理审判员 张 慧
人民陪审员 陈海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