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民二初字第10号 原告闫秋叶,女,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白营乡大张盖村。 委托代理人魏运平,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向红,女,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白营乡大张盖村321号。 委托代理人李国顺,男,1978年8月7日出生,住汤阴县白营乡大张盖村32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秋叶与被告梁向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秋叶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秋叶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秋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秋叶负担。 审 判 长 王玉明 审 判 员 韩凤玉 人民陪审员 胡 月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冯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