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民二初字第23号 原告贾具林,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鹤壁市山城区石林乡南唐宋村2号院。 被告安阳市荣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崔家桥镇。 法定代表人申天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白文彬,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汤阴县菜园镇西岗头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具林与被告安阳市荣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具林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具林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具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贾具林负担。 审判员 韩凤玉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