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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袁根平与被告郝魁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民二初字第230号 原告袁根平,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汤阴县永通路南15巷10排5号。 被告郝魁俊,男,195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焦作市医药公司职工,个体工商户,户籍地焦作市解放区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民二初字第230号

原告袁根平,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汤阴县永通路南15巷10排5号。

被告郝魁俊,男,195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焦作市医药公司职工,个体工商户,户籍地焦作市解放区民主中路化玻站家属楼1单元502号。营业执照字号:焦作市医疗器械化玻采购供应站驻汤阴办事处(经营场所汤阴县烟草局家属院)。

被告李守甜,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汤阴县人民路北6巷20弄3号302室。

被告刘学庆,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汤阴县政通路北35巷2弄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根平与被告郝魁俊、李守甜、刘学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根平于201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根平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根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袁根平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田 军

审判员 韩凤玉

审判员 郑海霞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