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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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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荣华、李天勇、李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民二金初字第72号 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栗振华,该社职工。 被告王荣华,女,1966年6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瓦岗乡小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民二金初字第72号

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栗振华,该社职工。

被告王荣华,女,1966年6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瓦岗乡小元村。

被告李天勇,男,1967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瓦岗乡小元村。

被告李小军,男,1987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瓦岗乡小元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荣华、李天勇、李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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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韩凤玉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