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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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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秀花与被告吴文莲、王国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民二初字第165号 原告田秀花,女,196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汤阴县政通路86号。 被告吴文莲,女,成年,汉族,住汤阴县古贤乡北周流村。 被告王国杰,男,成年,汉族,住汤阴县古贤乡北周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民二初字第165号

原告田秀花,女,196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汤阴县政通路86号。

被告吴文莲,女,成年,汉族,住汤阴县古贤乡北周流村。

被告王国杰,男,成年,汉族,住汤阴县古贤乡北周流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秀花与被告吴文莲、王国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秀花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秀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秀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秀花负担。

审判员  韩凤玉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