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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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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程树彬、韩宝峰、孙尽忠、程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民二初字第104号 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汤阴县信合路。 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该联社理事长。 被告程树彬,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古贤乡瓦子岗村。 被告韩宝峰,男,1977年9月29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民二初字第104号

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汤阴县信合路。

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该联社理事长。

被告程树彬,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古贤乡瓦子岗村。

被告韩宝峰,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白营乡西石得村。

被告孙尽忠,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菜园镇葛庄村。

被告程鸟,男,195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古贤村瓦子岗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程树彬、韩宝峰、孙尽忠、程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9元,减半收取394.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田军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