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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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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天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民二金初字第70号 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栗振华,该社职工。 被告李天勇,男,1967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瓦岗乡小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民二金初字第70号

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栗振华,该社职工。

被告李天勇,男,1967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瓦岗乡小元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李天勇金融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韩凤玉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