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民二金初字第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栗振华,该社职工。 被告李天勇,男,1967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瓦岗乡小元村。 被告李小军,男,1987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瓦岗乡小元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天勇、李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韩凤玉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