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民二初字第28号 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本禹,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飞、赵继红,该社职工。 被告孟玉红,男,1968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汤阴县铁东路。 被告王廷安,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铁东路。 被告王伏安,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大北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孟玉红、王廷安、王伏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381元,由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王玉明 审 判 员 郑海霞 人民陪审员 胡 月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