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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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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岩伟、被告宋现瑞、被告刘太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民二初字第92号 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职务理事长。 被告刘岩伟,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古贤乡东隆化村。 被告宋现瑞,男,1978年3月1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民二初字第92号

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职务理事长。

被告刘岩伟,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古贤乡东隆化村。

被告宋现瑞,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人民路159号。

被告刘太平,男,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大北街西30巷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岩伟、被告宋现瑞、被告刘太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6元,减半收取633元,由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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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韩凤玉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