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民二金初字第89号 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振杰、常怀朝,该社职工。 被告刘风珍,女,1955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古贤乡李庄村。 委托代理人王加红,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金超,男,1972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菜园镇葛庄村。 委托代理人魏运平,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合生,男,1955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古贤乡李庄村。 委托代理人王加红,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风珍、孙金超、纪合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韩凤玉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