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民二初字第76号 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王本禹,理事长。 被告陈万民,男,成年,汉族,住汤阴县铁东路。 被告尹玉贵,男,成年,住汤阴县古贤信用社。 被告王彦青,男,成年,汉族,住汤阴县大南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万民、尹玉贵、王彦青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340元,由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郑海霞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