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民二初字第56号 原告王延武,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偃师市高中家属院。 委托代理人付联委、王宏菲,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市汤阴分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郭俊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晓丹,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谢中海,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延武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市汤阴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延武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延武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延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9元,减半收取189.5元,由原告王延武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