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民二初字第116号 原告燕长兴,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汤阴县永通路北三巷。 被告王路,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白营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燕长兴诉被告王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燕长兴于2013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燕长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燕长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燕长兴负担。 审 判 长 田 军 审 判 员 郑海霞 人民陪审员 王金柱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