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民二初字第109号 原告汤阴县蔬菜水产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管理人,住所地汤阴县政通路西段。 负责人周卫星,组长。 被告王建光,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汤阴县文兴街西5巷2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阴县蔬菜水产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管理人与被告王建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阴县蔬菜水产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管理人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阴县蔬菜水产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管理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阴县蔬菜水产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管理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汤阴县蔬菜水产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管理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