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民二初字第18号 原告汤阴县科昊机械厂,住所地汤阴县韩庄乡南张贾村。 法定代表人高婷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加红,该公司职工。 被告焦作李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跃进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丁凤祥, 委托代理人唐天佑、吴付德,均为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阴县科昊机械厂诉被告焦作李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阴县科昊机械厂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阴县科昊机械厂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阴县科昊机械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58元,减半收取2779元,由原告汤阴县科昊机械厂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田 军 审判员 韩凤玉 审判员 郑海霞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