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光菊与张国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2)滑八民初字第186号 原告王光菊,女,1967年3月5曰生。 被告张国朝,男,1989年1月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菊诉被告张国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光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

(2012)滑八民初字第186号

原告王光菊,女,1967年3月5曰生。

被告张国朝,男,1989年1月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菊诉被告张国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光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王光菊负担。

审判员  秦涛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