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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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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3)滑八民初字第104号 原告胡某某,女,1977年3月18日生。 被告刘某某,男,1977年3月I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2013)滑八民初字第104号

原告胡某某,女,1977年3月18日生。

被告刘某某,男,1977年3月I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秦涛

二0—三年四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