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民二初字第16号 原告胡海山,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宜沟镇大寺台村46号。 被告李克雨,男,成年,汉族,住汤阴县伏道乡司马村。 被告林州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太行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郭跃立,经理。 被告安阳市新都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殷一路同乐花园西区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郝志峰,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海山诉被告李克雨、林州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市新都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原告胡海山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克雨所有的豫EK8648轿车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胡海山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李克雨轿车一辆(车牌号:豫EK8648),查封期间由被告李克雨保管、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处分、毁损。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玉明 代理审判员 郑海霞 人民陪审员 胡 月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