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民二金初字第85号 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该社理事长。 被告霍孝全,男,1977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菜园镇南青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霍孝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韩凤玉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