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汤阴县纪元纺织有限公司、程天顺诉被告孙红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民二初字第128号 原告汤阴县纪元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北关。 法定代表人郑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鹏,该公司职工。 原告程天顺,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汤阴县韩庄乡南张贾村。 上述两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民二初字第128号

原告汤阴县纪元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北关。

法定代表人郑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鹏,该公司职工。

原告天顺,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汤阴县韩庄乡南张贾村。

上述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自阳,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红光,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韩庄乡南张贾村。

委托代理人杜晋晓,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汤阴县纪元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阴纪元公司)、程天顺被告孙红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阴纪元公司、程天顺诉称,2011年1月1日,原告汤阴纪元公司与程天顺签订合作经营协议,汤阴纪元公司以生产线、生活与办公设施作为合作经营资产投入,所占比例为51%,程天顺出资300万元,所占比例为49%,共同经营棉纺生意。被告孙红光系公司的业务员,负责向安阳等地发送货物并代收货款,至2011年7月份,被告从公司提货79.9吨,提货金额为1914229.9元,回款金额为1478530元,欠公司货款435699.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原告认为被告孙红光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特诉至法院判令1、被告孙红光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项435699.9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被告孙红光从2009至2011年在原告处担任业务员,在被告孙红光担任业务员期间,根据原告汤阴纪元公司内部规定,被告孙红光在对外销售货物时,向纪元公司出具提货单,回收的货款向公司财务缴纳,由公司财务科在账目上记载客户回款的数目,被告孙红光没有回收的款项,由孙红光向原告纪元公司出具欠款条。原告汤阴纪元公司同时提交其与被告孙红光业务联系的客户之间的对账单,证明被告孙红光回收货款的依据,但被告对该部分对账单持有异议,并对原告主张其回收货款的数额持有异议。被告孙红光向原告出具的提货单、欠款单,均是基于公司内部规定,二者在职务上属于隶属关系,反映了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且被告孙红光回收货款的数额,应由相关部门逐项查证,故原告纪元公司、程天顺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汤阴县纪元纺织有限公司、程天顺对被告孙红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35元,退还原告汤阴县纪元纺织有限公司、程天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田 军

审判员 韩凤玉

审判员 郑海霞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