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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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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文杰与被告张金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民二初字第178号 原告王文杰,男,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岳庙街。 被告张金涛,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白营乡北陈王村。 委托代理人张桂祥,男,194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民二初字第178号

原告王文杰,男,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岳庙街。

被告张金涛,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白营乡北陈王村。

委托代理人张桂祥,男,194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杰与被告张金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杰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杰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文杰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