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民二初字第178号 原告王文杰,男,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岳庙街。 被告张金涛,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白营乡北陈王村。 委托代理人张桂祥,男,194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杰与被告张金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杰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杰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文杰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