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民二初字第198号 原告李健伟,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汤阴县人民路北13巷1排2号。 被告李国庆,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汤阴县人民路南2巷8号楼3单元502室。 被告张爱民,女,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黄河路南高量村4号楼2单元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健伟诉被告李国庆、张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健伟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健伟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健伟撤回对被告司圣勇的起诉。 审判员 郑海霞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