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运平与被告浚县保温板厂、单国海、单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民二初字第167号 原告王运平,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宜沟镇车屯村。 委托代理人郑新国,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浚县保温板厂,住所地浚县善堂镇寨里村。 法定代表人单国军,该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民二初字第167号

原告王运平,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宜沟镇车屯村。

委托代理人郑新国,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浚县保温板厂,住所地浚县善堂镇寨里村。

法定代表人单国军,该厂厂长。

被告单国海,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浚县善堂镇寨里村。

被告单国军,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浚县善堂镇寨里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运平与被告浚县保温板厂、单国海、单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运平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运平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运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运平负担。

审 判 长  田 军

审 判 员  韩凤玉

人民陪审员  王金柱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 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