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民二初字第167号 原告王运平,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宜沟镇车屯村。 委托代理人郑新国,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浚县保温板厂,住所地浚县善堂镇寨里村。 法定代表人单国军,该厂厂长。 被告单国海,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浚县善堂镇寨里村。 被告单国军,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浚县善堂镇寨里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运平与被告浚县保温板厂、单国海、单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运平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运平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运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运平负担。 审 判 长 田 军 审 判 员 韩凤玉 人民陪审员 王金柱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