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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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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保中与被告赵雨婷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5)温民北初字第00132号 原告吕保中,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河南

(2015)温民北初字第00132号

原告吕保中,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赵雨婷,女,1977年出生,汉族,住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保中与被告赵雨婷买卖纠纷一案中,被告称原告所持有的条据不是被告书写,经河南公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持有的条据不是被告赵雨婷书写。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保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1081元,由原告吕保中负担。

审 判 长  陆保刚

审 判 员  王 莎

人民陪审员  梁长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段钰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