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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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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小娟诉被告李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5)温民赵初字第00264号 原告侯小娟,女,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辉,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小娟诉被告李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

(2015)温民赵初字第00264号

原告侯小娟,女,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辉,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小娟诉被告李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小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小娟负担。

审判员  樊世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