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张卫国、郑卫霞、吴庆新、李娇与被上诉人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道口信用社、原审被告高心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安中民金终字第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卫国,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卫霞,女,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庆新,女,1970年10月23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安中民金终字第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卫国,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卫霞,女,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庆新,女,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娇,女,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道口信用社

负责人李士强,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郜小红,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新宇,男,系该行职员,住该社。

原审被告高心生,男,1964年8月7日生,汉族,住滑县。

上诉人张卫国、郑卫霞、吴庆新、李娇因与被上诉人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道口信用社(以下简称道口信用社)、原审被告高心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道口信用社向滑县人民起诉要求:被告高心生、张卫国、郑卫霞、吴庆新、李娇立即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该院作出(2014)滑民二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张卫国、郑卫霞、吴庆新、李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8日被告高心生由被告张卫国、郑卫霞、吴庆新、李娇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道口信用社借款30万元,且被告与原告道口信用社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1年2月28日起至2012年2月27日止,利率为9.9‰,且约定保证人张卫国、郑卫霞、吴庆新、李娇的保证期间为自借款发生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的两年。借款后付息至2011年10月31日,下欠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未还。

原审法院认为:2011年2月28日被告高心生由被告张卫国、郑卫霞、吴庆新、李娇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原告道口信用社借款30万元,付息至2011年10月31日,下欠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高心生作为借款人应承担清偿该借款本息的法律责任,被告张卫国、郑卫霞、吴庆新、李娇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保证期内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诉请五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本息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高心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道口信用社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11年10月31日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张卫国、郑卫霞、吴庆新、李娇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高心生、张卫国、郑卫霞、吴庆新、李娇承担。

上诉人张卫国、郑卫霞、吴庆新、李娇金不服,上诉称:一审法院审判程序存在问题,上诉人根本没收到一审法院的开庭传票,上诉人对本案诉讼的发生一无所知;另外,我们的担保对象是案外人朱明超,我们根本不认识高心生,从来就没有为其担保过。综上,要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道口信用社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正确,要求驳回上诉,维持上诉。

经审理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向张卫国、郑卫霞、吴庆新、李娇四人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符合法律规定,四上诉人上诉称没收到一审法院的开庭传票,程序存在问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审庭审时,四上诉人均认可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书上的签名是本人书写,该《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书上的借款人为原审被告高心生。四上诉人上诉称,不认识原审被告高心生,也从未为其担保过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张卫国、郑卫霞、吴庆新、李娇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师茂庆

审判员  智咏梅

审判员  李 晓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