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1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奇,男,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利平,女,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系铁奇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菅小兵,男,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保堂,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铁奇、陈利平与被上诉人菅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铁奇、陈利平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铁奇、陈利平自行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铁奇、陈利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师茂庆 审判员 智咏梅 审判员 李 晓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