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12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卫华,男,汉族,1977年10月28日出生,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美玲,女,汉族,1952年10月28日出生,住安阳市北关区,系杨原金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红虎,男,汉族,1974年4月23日出生,住安阳市北关区,系杨原金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爱花,女,汉族,1976年12月12日出生,住安阳市北关区,系杨原金之女。 委托代理人李宝平,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李红丽,女,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军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杨卫华因与被上诉人杨原金、李红丽、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杨原金于2015年7月6日死亡,其继承人张美玲、杨红虎、杨爱花表示继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杨原金死亡,其在原审法院请求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也因其死亡而发生改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师茂庆 审判员 智咏梅 审判员 李 晓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