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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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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被告安阳市顺盈商贸有限公司、史晓娟、李顺希、李发生、王秀、赵晓花信用证开证纠纷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安中民金初字第16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 负责人祁熙,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强,男,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合英,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顺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安中民金初字第16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

负责人祁熙,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强,男,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合英,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顺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法定代表人史晓娟。

被告史晓娟,女,汉族,1982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顺希,男,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李顺希,男,汉族,1982年1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李发生,男,汉族,1951年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

被告王秀,女,汉族,1954年1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李发生,男,基本情况同上。系王秀丈夫。

被告赵晓花,女,汉族,1963年1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代理人王晓冰,河南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行安阳分行)与被告安阳市顺盈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盈商贸公司)、史晓娟、李顺希、李发生、王秀、赵晓花信用证开证纠纷一案,原告浦发行安阳分行于2015年2月16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浦发行安阳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孙强、刘合英,被告顺盈商贸公司、史晓娟的委托代理人李顺希,王秀的委托代理人李发生、被告李顺希、李发生、被告赵晓花的代理人王晓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浦发行安阳分行诉称:2014年1月27日,被告顺盈商贸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顺盈商贸公司开立票面金额共计3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被告顺盈商贸公司在原告处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照汇票金额的50%存入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之日前,被告顺盈商贸公司应补足已经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保证金到100%,如因被告顺盈商贸公司未按约补足承兑汇票的保证的,自逾期之日起,按需补足保证金部分金额的10%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因被告顺盈商贸公司的行为造成原告垫款的,被告顺盈商贸公司应立即归还原告垫付款项并承担垫款罚息。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顺盈商贸开立四张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共计3000万元。顺盈商贸未按照约定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补足保证金到100%,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为支付上述四份银行承兑汇票原告垫付款项共计为14768679.18元。2013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赵晓花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赵晓花将自己所有的房产及土地抵押给原告,为原告自2013年1月24日至2016年1月24日止期间内与被告顺盈商贸公司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余额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抵押担保金额为2200万元。并办理了房产、土地他项权证书。2013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李发生、史晓娟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李发生为原告自2013年1月24日至2016年1月24日止期间内与被告顺盈商贸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保证担保金额为22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王秀作为李发生的妻子,被告李顺希作为史晓娟的丈夫与原告签署了《关于同意执行共同财产的承诺函》,同意以共同财产承担保证责任。综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顺盈商贸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768679.18元,支付罚息1410408.86元(暂计算至2015年2月4日,以后的罚息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止);2、被告顺盈商贸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1476867.918元;3、原告对被告赵晓花提供的抵押物房产及所占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优先受偿。4、被告史晓娟、李顺希、李发生、王秀对上述债权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顺盈商贸公司、史晓娟、李顺希、李发生、王秀答辩称:对借款事实及借款本息无异议。

被告赵晓花的委托代理人答辩称:对提供抵押担保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违约金、罚息过高,应适当调整。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7日,被告顺盈商贸公司与原告浦发行安阳分行签订了编号为CD21012014880030《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书》,约定原告浦发行安阳分行为被告顺盈商贸公司开立金额总计为3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为2014年1月27日,到期日为2014年7月26日;保证金比例为50%;垫款罚息(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保证;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之日前,被告顺盈商贸公司应补足已经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保证金到100%,如因被告顺盈商贸公司未按约补足承兑汇票的保证金,自逾期之日起,按需补足保证金部分金额的10%向原告浦发行安阳分行承担违约责任;如被告顺盈商贸公司的行为造成原告浦发行安阳分行垫款的,被告顺盈商贸公司应立即归还原告垫付款项并承担垫款罚息,罚息每月结一次,并按月计算复利。

2013年1月24日,原告浦发行安阳分行与被告赵晓花签订了编号为ZD2101201300000003《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赵晓花以其所有的位于北关区红旗路办事处人民大道119号-1层、1至2层房产及所占范围内的土地(房产证号为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00064630号、土地使用证号为安国用(34)第43(二)号)为原告浦发行安阳分行自2013年1月24日至2016年1月24日止期间内与被告顺盈商贸公司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余额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抵押担保金额为2200万元。

2013年1月25日就设定抵押的房产、土地办理了他项权证书,即安阳市房他证北关区字第00010393号、安他项(2013)第10号。

2013年1月24日,原告浦发行安阳分行与被告李发生签订了编号ZB2101201300000028《最高额保证合同》,与被告史晓娟签订了编号为ZB2101201300000027《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李发生、史晓娟分别为原告浦发行安阳分行自2013年1月24日至2016年1月24日止期间内与被告顺盈商贸公司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保证担保金额均为22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王秀作为李发生的妻子,被告李顺希作为史晓娟的丈夫,分别签署了《关于同意执行共同财产的承诺函》,同意以共同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2014年1月27日原告浦发行安阳分行为被告顺盈商贸公司开立四张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共计3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被告顺盈商贸公司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未补足保证金,2014年7月28日原告浦发行安阳分行向持票人付款3000万元,导致原告浦发行安阳分行垫款共计为14768679.18元。截止2015年2月4日被告顺盈商贸公司欠借款本金14768679.18元,罚息1410408.86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