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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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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义亮与邢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3)滑八民初字弟50号 原告耿义亮,男,1971年11月3日生。 被告邢志杰,男,1971年1月1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义亮诉被告邢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耿义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

(2013)滑八民初字弟50号

原告耿义亮,男,1971年11月3日生。

被告邢志杰,男,1971年1月1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义亮诉被告邢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耿义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耿义亮负担。

审 判 长  秦 涛

审 判 员  聂世辉

人民陪审员  刘自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