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祥小字第00020号
原告温县招贤乡古城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月法,村委会主任。
被告王明吾,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县招贤乡古城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明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县招贤乡古城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县招贤乡古城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县招贤乡古城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仝争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